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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新论】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防范和反洗钱监管

发布日期:2025-01-02 12:25    点击次数:106

  常见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等,但虚拟货币并没有确切定义,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曾将虚拟货币定义为数字化的价值,可实现点对点转移。虚拟货币是金融创新发展的一种表现,但由于其匿名性和交易的不限区域性特征,可能滋生很大风险,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   目前,我国全面要求暂停虚拟货币交易。在对虚拟货币没有制定有效监管策略时,暂停此类业务是必要的。2018年,FATF已将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公司纳入监管。为满足金融发展需要,我国应围绕FATF建议和指引,参照国际经验,创新监管思路,建立虚拟货币交易反洗钱监管框架,完善监管内容,丰富监管手段,有效遏制风险。   美国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一)对虚拟货币经营主体注册的监管   2013年,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发布了《关于适用 FinCEN有关管理、兑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规定中对虚拟货币经营主体注册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风险评估管理体系,尤其是超过10000美元的虚拟货币交易,需要进行登记记录。   2017年,美国通过了《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以下简称“法案”),法案第2章第201条规定:获得本州颁发执照的、获得与本州存在互惠协议的其他州颁发执照的或获得批准的临时注册(净值没有达到要求但业务量超过35000美元)主体可以开展虚拟货币经营业务,除此之外,任何主体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业务,不得向他人声称自己能够办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而经营执照一经颁发,不可转让。   (二)对洗钱风险和犯罪的监管   法案第6章第601条规定,申请主体在提交执照申请和执照核发期间须执行包括反诈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在内的相关规定。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主要在虚拟货币发行、储存和兑换环节采取反洗钱监管措施,对虚拟货币的消费、支付环节实行牌照豁免,予以监管的政策。但若用户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规模化资产转移时,则需要对从事虚拟货币商业活动的主体参照金融机构管理,要求其履行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合规义务,从而降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与犯罪的风险。   (三)对虚拟货币价格波动风险的监管   美国对虚拟货币价格剧烈波动风险的监管,主要落实在持牌照的虚拟货币经营机构,在执行反洗钱政策时,都必须依照法案条款规定中的有关内容行事,并兼顾自身法律、合规、财务、声誉的风险水平,对自身所开展的虚拟货币经营活动进行价格剧烈波动风险评估,进而加强反洗钱合规项目建设。另一方面,将降低市场波动风险作为核心准则,进行人性化规定调整,强调独立开展反洗钱监控体系有效回溯性检查,并将检查过程及结果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方式及危害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及无国界性特征,其价格受人为操纵因素影响较为明显,存在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高风险。例如,许多“暗网”市场都是通过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不法分子借助或自身成立网络交易平台组建工作室,通过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洗钱。现代虚拟货币也出现在各类网络犯罪活动中,越来越多的犯罪活动不再通过传统的金融系统支付,而是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虚拟货币收取勒索赎金等形式逃避监管和执法机关的追踪。   我国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现状   2010年以来,虚拟货币在我国曾出现过一段“野蛮生长”期。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在做好备案的前提下可自由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ICO)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全面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ICO,在严监管之下,中国绝大部分虚拟货币集中交易平台均宣告关闭,大部分ICO项目完成清退工作。   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利用“场外交易”规避监管。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合作、境外设立等关联方式在境外“死灰复燃”,以挂摘牌、点对点等方式继续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场外交易。   2017年底,人民银行牵头多部委和多地金融办召开座谈会,对虚拟货币“挖矿”、场外交易等下一阶段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重点清理整顿注册地在境内的场外交易场所或将网站平台设在境外,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交易服务、为场外交易提供担保和清算的服务商、通过线上或线下为大额“点对点”交易提供做市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等,并屏蔽其设在境外的交易服务网站和APP等,规范、整顿比特币矿场,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   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通道。监管发现,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这实质还是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在此过程中,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部分国内网络平台隐秘地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与之合作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则提供相应支付渠道。   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进行分类和明确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的规范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在此基础上,将“风险为本”作为宗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一是完成虚拟货币统计意义上的定义划分及边界设定,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进行分类和明确,在本质上与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的边界领域进行明确划分;二是规范虚拟货币的价值估量方法,使其能够在资产核算环节以货币的形式出现,并根据其匿名性和跨境流通便利性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为将来虚拟货币交易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虚拟货币交易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制度   对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公司(交易平台)建立营业执照制度,进行资质审查,同时对监管对象须履行的义务和各种合规政策进行明确,如必须符合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监管规定等,同时对有虚拟货币交易需求的主体建立虚拟货币交易许可证制度,交易者获得并提供许可证后即可操作,这符合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中“进行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许可证制度可基本完成对客户的身份识别,有效消除客户和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局限。   (三)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大额、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引入监管科技   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资金流水数据,需要借助现代科技的技术支持,将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引入虚拟货币监管工作中,要求交易平台根据虚拟货币特殊的性质和交易模式建立符合法规要求同时涵盖行业特性的大额、可疑监测系统,能够准确抓取大额、可疑交易,在做好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通过虚拟世界地址便能够映射出现实中的交易方,利用先进的监管科技及时掌握犯罪分子身份和资金流向。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虚拟货币有着跨境、跨领域流动的特征,目前有些虚拟货币平台绕道国外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服务,也存在国外平台为国内用户提供服务的现象。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有助于应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洗钱的风险,建议加强与FATF成员国的沟通和交流,树立共有监管意识,融合先进监管经验,有效预防跨境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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